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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烟台师院对外宣传报道奖励办法》的通知
2006年06月05日     (点击: )

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,党群各部门:
现将《烟台师院对外宣传报道奖励办法》转发给你们,望遵照执行。


党委办公室
2006年4月10日


烟台师院对外宣传报道奖励办法为进一步向社会展示学校良好形象,提高学校知名度,扩大学校社会影响力,为我校建设综合性大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,学校积极鼓励师生员工在校外媒体上宣传学校,特制订本办法对外宣作品予以奖励。
一、奖励范围凡正面宣传报道我校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、服务社会和学校改革、建设、发展及管理等各方面的消息、通讯、简讯、广播和电视播报、新闻照片、电视专题片(不包括非新闻性的其它各类作品如广告、论文、纯文学作品和科普作品)等,一经国家、省、市级报刊及电台、电视台等新闻单位采用,学校给予其作者(本校师生员工)一定的奖励。
二、奖励标准 1.供稿人在市级新闻媒体(如烟台日报、烟台晚报、今晨六点、烟台电视台、烟台人民广播电台等)发表宣传我校的新闻稿件,每篇奖励50元;超过1000字的按每千字50元奖励。2.供稿人在省级新闻媒体(如大众日报、齐鲁晚报、山东卫视等)发表宣传我校的新闻稿件,每篇奖励200元;超过1000字的按每千字200元奖励。3.供稿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(如人民日报、光明日报、中国教育报、中国青年报、中央电视台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)发表宣传我校的新闻稿件,每篇奖励500元;超过1000字的按每千字500元奖励。 4.对在上述媒体的头条、报眼、头版位置发表或影响大的稿件(如获得省级以上新闻奖的外宣作品),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加1倍予以奖励。
三、奖励实施1.稿件撰写或作品摄制后,一般科研成果、经验和先进事迹的报道稿件,由所在单位及校有关主管部门审稿;凡涉及全校性的新闻报道稿件,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稿;凡涉及学校重大政治题材的新闻报道稿件,由党委主管领导审稿。2.文章或其它作品刊用后,请供稿人携带刊登的报刊或电台、电视台采用通知单及其原件,在不迟于稿件发表的次月到党委宣传部办理核实、登记手续。党委宣传部每半年实施一次奖励。3.根据新闻稿件的特殊性,非第一作者可视同第一作者。一篇文章或其它作品,只按一名作者给予奖励。 4.同一篇文章或其它作品被不同级别新闻单位采用或转载,可分别得奖。5.此项奖励经费由学校单独拨款列入宣传经费支出。 6.上述对外宣传报道奖励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实施。本办法未尽事宜,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7.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。

党委宣传部
2006年4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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